山东女子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
实施办法
鲁女院发〔2025〕1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和《山东女子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各类房屋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改造和与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和安装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修缮工程、二次装修工程和工程中的给排水、卫生设备及采暖、通风工程的拆除、维修、改装、安装工程以及安防技防、道路整修、环境提升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通过对工程造价和相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有效控制和合理反映工程造价,规范工程管理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五条 审计工作由审计处组织实施,采取内部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两种形式进行。受委托的审计机构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依法独立承办审计业务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审计处代表学校负责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协调审计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事宜。委托审计费用,按规定列入工程项目成本。
第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人员和社会审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人员和社会审计机构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类型和审计内容
第七条 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基建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包括施工前准备阶段审计、施工过程中的全过程跟踪审计以及最终的结算审计;修缮工程项目实施结算审计,部分项目可以根据重要性程度增加分阶段或环节的审核。
第八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是指对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前招标等环节所进行的审计监督,主要工作内容有:
(一)工程项目立项,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
(二)工程概预算编制的合理性,主要包括概预算工程量计 算、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准确、完整,清单单价是否合理,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设备、主要材料价格是否合理,措施项目选用和计价是否合理,取费标准是否合规,概预算价是否在工程批准投资估算之内;
(三)设计及施工招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严密性;
(四)施工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中工程计价依据、结算方式、价款调整方式及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条款的完整性、严密性。
第九条 施工阶段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对工程施工阶段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管理、进度款支付等环节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招投标审计主要工作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招投标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招投标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现象;
(四)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
(五)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是否与招标文件的内容相符。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采购审计主要工作内容:
(一)采购程序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执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办法;
(二)采购是否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来确定供应方;
(三)材料设备的规格、品种、质量、数量、单价、包装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交货地点、期限、总价和违约责任等条款规定是否齐全;
(四)材料设备采购供应和验收程序及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审计主要工作内容:
(一)合同的签订和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二)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
(三)合同或协议书中是否明确规定乙方工作内容和范围及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合同或协议书中有关质量、工期、结算方式、合同价款、拨付款办法、保修及合同终止条件、纠纷处理途径、管辖约定等内容是否全面、合法、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是否存在歧义或容易引起争议的内容;
(五)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执行,是否存在履行不全面或损害学校利益的情况。
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审计主要工作内容:
(一)工程项目是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控制度、工程索赔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
(二)工程项目是否控制在预算允许的范围内,是否严格按设计图纸、合同要求进行管理、组织施工,是否建立科学的现场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
(三)工程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等隐蔽工程在进行下一项施工前,是否有工程管理人员参加验证核实;
(四)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在行使签证职责、确认工程索赔时,是否按管理程序、审批手续和签证职权进行签证,签证单所包括的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数量、变更日期等签证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合理、合法;
(五)工程施工质量和工期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 进度款支付审计主要工作内容:
(一)工程进度是否与合同要求进度款支付进度相符;
(二)进度款的套项是否准确,各种费率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
(三)工程量及变更签证计算套项是否准确;
(四)未完成部分是否已扣除;
(五)提前支付的款项(含预付款)是否已扣减。
第十五条 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学校委托的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进行工程造价审计,主要工作内容有:
(一)结算资料是否完整、真实、规范;
(二)各类签证是否合理有无违背合同的情况;
(三)总价承包的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否与合同包干内容相一致;
(四)工程量计算、定额套项、各种费率的计取是否准确;
(五)各类变更和签证是否合理真实,造价计算是否准确。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必须认证履行项目管理责任,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及时督催施工单位进行项目结算,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资料认真审核并签字确认,如实提供全部资料,因提供资料不真实而造成的后果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结算审计须提交的资料:
(一)工程项目立项、概(预)算调整文件或学校相关会议纪要;
(二)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含图纸)和设计变更资料;
(三)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文件;
(四)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协议),施工图纸、会审纪要、必要隐蔽工程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工作联系单和变更签证文件;
(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六)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结算书;
(七)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修缮工程项目报送的工程结算价超过合同金额的10%时,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女子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鲁女院字〔2012〕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