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
作者:审计处 时间:2020-01-01 点击数:
鲁女院发〔2019〕1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工作,加强审计整改落实,提高审计执行力,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山东女子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管理建议书等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校内相关单位实施的审计结果公开、审计整改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等充分使用审计结果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审计结果运用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以审促改、以用促审;
(三)适当公开、成果共享;
(四)权责对称、协调联动。
第二章 审计结果运用方式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执行审计决定,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纪委、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应当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项目的审计结果,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
第三章 审计结果公开
第九条 审计结果报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后,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公开依法保守国家和被审计单位、个人的秘密。
第十条 审计结果报送学校党政领导,抄送相关单位,发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可以综合利用校内网络、简报、会议等形式公开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在单位内部向领导班子、教职工通报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在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之后进行。
第四章 审计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原任领导对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行为和结果负责,并积极配合做好审计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将执行审计决定、整改存在问题、落实审计意见建议等情况形成整改报告,书面报送审计处。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拒绝、阻碍、不配合审计工作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委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拒绝、拖延整改工作,未按规定期限及要求完成整改的被审计单位,审计处向分管校领导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汇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女子学院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鲁女院党字〔2014〕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