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

作者:审计处 时间:2018-01-16 点击数:

山东女子学院文件

鲁女院字〔2012〕55号 签发人:范素华

关于印发《山东女子学院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女子学院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女子学院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科研经费 审计 办法 通知

山东女子学院 2012年6月1日印发

校对:闫淑珍 排版:王兴盈 共印10份

附件:

山东女子学院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与科研管理相适应的科研经费审计制度,根据国家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山东女子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法组织对我校各类科研经费的财务收支及决算等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凡列入我校科研管理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均纳入我校科研经费审计范围。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科研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分工协助,共同完成。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申请受理;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组织清查账目和资产,核实拨款和支出,并提供经费使用明细清单和固定资产清单;财务处负责提供与科研项目相关的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国家规定的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必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审计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状况,重点抽查部分科研项目并对其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三)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是指课题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将要进行结题验收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组织方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和自主安排的审计项目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方式进行,也可视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实施过程中科研处、财务处等相关单位应支持配合审计部门工作。

(二)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审计处组织聘请资质和信誉良好的社会中介机构,并协助开展工作,提出审计工作建议。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

(二)科研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科技和经济政策、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财务制度。

(三)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和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等违规违纪问题。

(四)科研配套资金是否到位。

(五)科研经费采购设备、软件等物资,以及支出建设项目等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规定。

(六)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有关部门公章;

2.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科研处和财务部门审核签章后,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十五个工作日前,将资料报送审计处;

3.审计处收到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核决算报表数字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发现审计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相关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

4.审计处审签时,如发现有不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事项的,应及时向科研处提出书面审计意见,科研处负责协调、监督审计意见的落实。如发现有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科研处并向校领导报告。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审计处与有关部门协商和沟通审计实施安排,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

3.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前一周发放审计通知书;

4.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审计处接收、登记审计资料,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

5.在审计实施过程中,科研处、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要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回答有关问题。科研处、财务处及相关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审计处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通报科研处并向校领导报告。

6.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在征求科研处及相关项目负责人意见后,按照审计规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

7.审计处向科研处和项目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三)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根据学院相关规定,选择社会中介机构,规定审计范围、内容和要求,签订委托审计合同,并具体组织实施审计。

2.社会中介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科研处和审计处确认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一式四份报相关部门存档(相关课题负责人、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各一份)。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及项目批复预算等;

2.财务会计资料;

3.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需由课题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签字盖章);

4.科研处和财务部门签字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5.《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手册》

6.其他相关资料。

(二)自主安排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和项目预算等;

3.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4.项目经费使用的统计报表、会计账簿和凭证;

5.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审计报告或会计报表、账簿、凭证(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6.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7.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8.申请科研项目结项的有关文件;

9.项目参与实施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以上资料,需项目负责人、科研处和财务处分别提供,并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由课题负责人统一报送审计部门;涉及外单位的,外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提供资料的单位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和科研处可视工作需要,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和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女子学院审计处©市中校区:中国山东济南市玉函路45号 ||长清校区:中国山东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大学路23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