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作者:审计处 时间:2018-01-16 点击数:

山东女子学院文件

鲁女院字〔2012〕52号 签发人:范素华

关于印发《山东女子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女子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女子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内部审计 规定 通知

山东女子学院 2012年6月1日印发

校对:闫淑珍 排版:王兴盈 共印10份

附件:

山东女子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各部门和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和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是学校内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处为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和监督。

第五条 审计处在校领导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审计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以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三章 审计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预算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

(三)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保值和增值情况;

(五)校办产业、后勤实体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六)基本建设、维修工程的概算、预决算和财务结算;

(七)设备及物资采购、招标;

(八)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以及学校的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

(十)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内部承包办法及收益分配的合规性、合法性;

(十二)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审计处配合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学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学校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

第十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分管院长、院长批准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门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条款所例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审计秘密的。

上述条款所例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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