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审计工作保密制度
作者:审计处 时间:2019-01-04 点击数:
鲁女院发〔2018〕93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审计保密工作,增强审计相关人员保密意识,健全审计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审计保密工作实行责任制。审计处处长对本处审计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审计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审计涉及相关人员对保密范围内事项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条 审计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保密法规,增强责任感,恪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保密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保密范围:
(一) 未公开的审计工作计划、方案、总结、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等;
(二) 涉及学校财经方面的重要数据;
(三) 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 正在审计中的审计事项;
(五) 群众的检举、揭发、举报材料及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等;
(六) 未公布的违法违纪案件的有关情况;
(七) 其它应保密事项。
第四条 审计人员应切实保管好审计文件与档案,保证审计资料的安全完整。未经批准,涉及保密范围内的文件与档案不得对外提供和泄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告知他人时,应由审计处处长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得到批准后,方可在限定范围内告知。
第五条 所有项目审计过程严禁向无关人员泄漏,审计结果及结论只能依审计程序处理,任何个人无权私自外泄及传播。
第六条 外单位或外部门人员若需查阅或索取有关审计资料,应由审计处处长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得到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做好登记或移交手续。
第七条 委托外审的项目应由专人负责,并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委托协议中加入保密条款。
第八条 加强计算机使用安全管理。审计处各办公室计算机设置密码,严禁非审计人员动用、调阅有关审计资料,对存入计算机中的审计资料,应及时进行备份和清理。
第九条 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审计处部门网站、内审软件等信息平台由专人负责管理,信息发布坚持“谁上网、谁负责”、“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任何涉密信息不得进入互联网、校园网以及其他公共网络传输、处理或存储。
第十条 对发生泄密事件的责任人,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应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对审计保密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