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任前告知办法

作者:审计处 时间:2020-01-01 点击数:

鲁女院发2019〕102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干部监督管理,增强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意识,促进中层领导干部规范履行经济责任,服务学校改革发展,根据《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山东女子学院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中层领导干部提拔、换届续任、轮岗转任时,实行经济责任任前告知制度。

第三条 告知对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责任告知对象主要包括:

(一)党政群管理部门、教学部门、科研教辅部门和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校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上述部门(单位)中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人员。

第四条 告知内容

(一)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主要包括:

1. 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财经政策及决策部署,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依规履职;

2. 根据学校中心工作、本单位职责,把握本单位工作方向和发展规划,促进事业科学发展;

3. 建立健全本单位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工作机制,规范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完善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并严格执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

4. 研究本单位重要项目安排、人力资源配置和岗位设置、人事考核和分配、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事项,促进合理配置资源,发挥资源效益,实现任期目标;

5. 管好用好党组织经费及其他分管负责经费;

6. 审议和督查本单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督促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管;

7. 严格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8. 积极推进前任遗留问题和遗留事项的处理,督促以往审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9. 国家和上级要求的其他应履行的经济责任。

(二)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主要包括:

1. 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财经政策及决策部署,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依规履职;

2.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本单位职责、任期目标,主持制定本单位具体落实计划,推进事业科学发展;

3. 建立健全本单位决策议事规则和程序,遵守党政联席会议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坚持科学民主决策;

4. 主持本单位重要项目安排、经费预算编制、人力资源配置和岗位设置、人事考核和分配、办学条件改善等有关经济事项研究决策,统筹用好财政专项、校拨经费、自筹资金及其他各类经济资源,合理配置资产,提高使用效益,落实工作目标;

5. 加强预算管理,保证本单位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支出按规定的预算范围列支,预算调整履行规定的程序,所有财政项目经费按规定的进度执行;

6. 认真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管理,合法合规使用各类票据,保证支出事项真实相关,支出标准、采购方式、支付方式符合规定;加强资金往来管理,及时清理本单位债权、债务,避免长期挂账;

7. 加强资产管理,各类固定资产要按学校规定及时入账;优化资产配置,加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发挥资产使用效益,避免长期闲置;严格资产借出管理,定期进行盘点清查,对资产损坏、丢失要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及时更新资产变动信息,及时办理调拨、报废手续并按规定报批报备;注重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保护;

8. 加强合同管理,对学校授权签订的合同内容的合法、合规和效益性负责,对本单位所有合同妥善管理、及时归档;

9. 加强对外合作、非学历教育等管理,本单位开展对外合作、非学历教育等应按程序进行论证、审批,做到应收尽收,所有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学校财务;

10. 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印章管理和经济活动行为,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重要经济活动的监管,防范风险;

11. 落实“一岗双责”,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12. 负责前任遗留问题和遗留事项的接续处理,负责以往审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13. 国家和上级要求的其他应履行的经济责任。

(三)校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主要包括:

1. 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财经政策及决策部署,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依规履职,守法经营;

2. 建立健全本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并严格执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

3. 根据本单位职责和业务范围,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战略规划和运营计划,领导本单位完成经营发展目标;

4. 加强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研究决策本单位重要项目、重要投资、人力资源配置和岗位设置、人事考核和分配、经营条件改善和更新改造等有关经济事项,统筹用好专项经费、自有资金及其他各类经济资源,合理配置资产,按要求上缴学校收益;

5. 加强财务收支管理,合法合规使用各类票据,保证支出事项真实相关,支出标准、采购方式、支付方式符合规定;

6. 加强资金往来和债权债务管理,及时清理本单位债权债务,做好债权债务核销审批控制,避免长期挂账和损失;

7.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按规定定期清查盘点,对资产损坏、丢失的要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及时更新资产变动信息,及时办理调拨、报废手续并按规定报批报备;

8. 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保护知识产权;

9. 加强对外投资管理控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投资类别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等报批报备,加强事中监管,确保投资合法、资本安全、收益到位;

10. 加强合同管理,对合同内容的合法、合规和效益性负责,对本单位所有合同建立台账,并及时档归;

11. 加强授权审批和印章管理,通过必要程序和方式明确授权事项、授权额度和被授权人;

12. 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

13. 企业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要制度与体制改革、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应接受学校(出资人)监督;

14. 加强对所属单位和投资企业监管,保护学校和本单位合法权益;

15. 落实“一岗双责”,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16. 负责前任遗留问题和遗留事项的接续处理,负责以往审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17. 国家和上级要求的其他应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组织实施

(一)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任前告知由学校审计处负责。任职前,审计处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提供的名单,以书面形式告知其要履行的经济责任事项和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告知书》送达本人。告知书一式四份,由其本人签署后,分别由本人、所在单位、组织部、审计处留存。

(二)校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任前告知由审计处委托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计处委托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将《经济责任告知书》送达其本人。告知书一式四份,由其本人签署后,分别由本人、所在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审计处留存。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可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任前经济责任告知书的告知内容适当调整。

第七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要全面了解经济责任审计告知内容,准确把握要履行的经济责任,做到守法、守纪、守规、尽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山东女子学院                          2019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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